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12-25 04:27:51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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