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为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1号)、《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教育考试组考防疫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厅〔2020〕8号)以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招委会)制定本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2022年内蒙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一、报名
1.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指导全区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开展报名工作。考生报名条件、报名时间、资格审核、信息采集等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内招考办〔2021〕16号)(以下简称《报名工作通知》)和《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信息采集办法》(内招考办〔2021〕17号)(以下简称《信息采集办法》)执行。
2.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报名、考试、志愿填报、录取等各阶段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考试招生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考生不得在我区和其他省(区、市)同时报名参加当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
3.落实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参加中考和高考工作的意见》(内教办字〔2013〕25号)《内蒙古自治区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内教发〔2021〕15号)精神,做好随迁子女、引进人才子女报考工作。
报名结束后,旗县(市、区)(以下简称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对随迁子女考生和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考生,以及教育部反馈的重复报名考生和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含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再次进行报名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按规定处理。
二、考生档案
1.我区高考考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2.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3.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工作由各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在报名期间完成。各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依据《信息采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制定考生信息采集和审核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信息确认制度,明确信息管理责任人,现场确认时要逐项审核《预报名表》等材料的各项内容是否属实、规范、准确,有无错填、漏填,各表中相同项目填写内容是否一致,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内容是否完成确认等,保证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安全保密。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4.按照《关于做好我区2015年普通高考考生纸介质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教招考普〔2015〕22号)和《报名工作通知》,我区高校招生考生纸介质档案包含如下材料:档案袋、预报名表、报名登记表、符合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和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档案(或人事档案)。
考生纸介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由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生所在的学校或单位建立,并对其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到所在学校或档案管理单位领取经密封并加盖密封章的纸介质档案(或人事档案),报到时交至录取高校。各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中学应主动联系考生,督促被录取的考生办理纸介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的领取手续,不得将未经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核准录取的考生档案提供给高校或个人。
5.高校应妥善保存高考录取阅档期间所下载的考生电子档案。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将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后,存入考生纸介质档案。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不再向录取学校另行提供相应的纸介质档案,录取工作结束后,也不再提供电子档案下载途径。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2.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应将鉴定结果填写在《预报名表》相应栏目内,相关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结果由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在现场确认期间录入报名系统。
3.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认真做好考生的体检工作。
2.考生体检工作由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体检表》上主检医师填写的体检结果、结论和签名必须准确清晰,并经体检医院审核盖章方为有效。
3.体检工作结束后,各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及时将考生体检信息和体检结论录入系统。录入完成后,要组织考生登录高考报名系统,对录入系统的本人体检信息进行网上确认。对经考生确认后的体检信息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管理用户无权修改。在填报志愿时,考生应根据体检结果合理选择报考的院校和专业,各中学应指导专业受限和残疾人考生合理填报志愿。
对体检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检的考生,要经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同意,在规定时间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检。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为我区高校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4.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5.体检工作其他事项按内蒙古自治区招委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做好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内招考办〔2022〕1号)执行。
五、招生计划
(一)报考类别
考生在参加我区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时所选择的类别称为报考类别,我区高校招生分为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和高职对口招生(即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下同)等类别。报考类别、外语语种和考何种民族语言这三个选项决定了考生的考试科目,选择错误将会影响到考试及总分计算。对于艺术类、体育类考生,报名时须选择文科或理科之一的报考类别报考并参加文化课全国统考,录取时科类不分文、理科。
(1)普通类报考类别分为:文科、理科、蒙授文科和蒙授理科。
(2)艺术类报考类别分为:美术类、音乐类、编导类和其他艺术类。其中,美术类又分为美术和蒙授美术;音乐类又分为音乐和蒙授音乐;其他艺术类又分为其他艺术和蒙授其他艺术。
美术类报考类别分为:美术(文)、美术(理)、蒙授美术(文)、蒙授美术(理);音乐类报考类别分为音乐(文)、音乐(理)、蒙授音乐(文)、蒙授音乐(理);编导类报考类别分为编导(文)、编导(理);其他艺术类报考类别分为其他艺术(文)、其他艺术(理)、蒙授其他艺术(文)、蒙授其他艺术(理)。
(3)体育类报考类别分为:体育和蒙授体育,体育分为体育(文)、体育(理),蒙授体育分为蒙授体育(文)、蒙授体育(理)。
(4)高职对口招生报考类别分为:计算机类、农学类、牧医类(其中蒙语授课考生对应的报考类别为蒙牧医类)、烹饪类、财会类、美工设计类、旅游类、汽驾类、建筑类、机电类、化工类、幼师类、医学类、体育类和采矿类等。
(二)批次设置
2022年我区高校招生录取共设置9个批次。其中,本科层次共设置7个批次:本科提前批A、本科提前批B、本科提前批C、本科一批、本科一批B、本科二批、本科二批B。专科层次共设置2个批次:专科提前批和高职高专批。
1.本科提前批A:安排普通类、艺术类和体育类院校(或专业)计划。其中,普通类包括军事、公安、飞行学员、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自治区公费定向师范生、国家优师计划师范生、自治区优师计划师范生、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航海类等艰苦专业、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以及其他经教育部批准的特殊高校(专业)、有关高校综合评价招生等教育部规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的院校(专业)计划,以及在我区确定招生专业和计划数的高校专项计划、公安、司法行政等高校的国家专项计划;艺术类包括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以及部属院校的艺术类本科计划等;体育类包括“211”院校和体育院校的体育类本科计划等。
2.本科提前批B:安排普通类、艺术类和体育类院校(或专业)计划。其中,普通类包括国家专项计划(不含公安、司法行政类),地方专项计划;艺术类包括区内本科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计划;体育类包括非“211”院校和非体育院校的体育类本科专业计划。
3.本科提前批C:安排艺术类和体育类院校(或专业)计划。其中,艺术类包括民办院校、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计划;体育类包括民办院校、独立学院的体育类本科专业计划。
4.本科一批:安排 “211”院校和生源较好、我区批准的院校普通类本科招生计划,包括普通类计划,蒙授文理科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和定向计划。
5.本科一批B:安排本科一批院校文理科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定向和非西藏生定藏就业计划。
6.本科二批:安排普通类其他院校和高职对口招生本科招生计划,包括普通类计划,蒙授文理科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和定向计划,高职对口招生本科计划。
7.本科二批B:安排本科二批院校文理科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定向和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计划。
8.专科提前批:安排军事、公安等院校的普通类计划和独立设置艺术院校艺术类的高职(专科)计划。
9.高职高专批:安排专科提前批之外的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和高职对口招生的高职(专科)计划。
(三)计划编制
在我区招生的高校,要严格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及我区在教育部计划管理系统设置的各批次、招考类型及其代码,准确地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来源计划中相关说明须与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学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专业名称必须符合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要求。自治区高校应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四)计划审核和公布
1.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后,应当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省(区、市)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对我区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和报送。
2.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对教育部分送的所有高校的分学校、分科类、分专业来源计划进行审核确认,在教育部赋予省级招办的修改权限内,对高校报送的计划内容进行规范和修正。招生高校要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内蒙古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核对系统”对我区已审核通过的招生计划进行核对确认。
3.坚持按计划招生,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招生计划管理的规定,除按有关规定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分送,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我区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五)计划管理
1.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招生院校要严格规范院校预留计划的使用,并负责处理因计划调整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严禁招生院校利用计划调整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2.各高校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分专业计划,并须征得高校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招委会办公室同意。
(六)专项计划
专项计划志愿填报和录取按自治区相关文件执行。
1.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2022年继续面向农村和脱贫地区实施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简称专项计划),包括国家、地方、高校三个专项计划。专项计划报名资格审核、宣传服务、监督管理、违规查处以及国家专项和高校专项报考条件等相关工作按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2022年继续做好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2〕3号)执行,专项计划实施区域范围和地方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等按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我区2015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内教办字〔2015〕29号)执行。从2023年招生起,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2.农村订单定向本科医学生免费培养。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3.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招生高校为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我区一般安排在本科提前批A进行录取。
4.自治区公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我区“公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 在本科层次实施,招生对象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考报名条件的优秀高中应届毕业生,委托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等高水平师范院校培养。“公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一般安排在本科提前批A进行录取。
5.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从2021年起,每年在全国普通本科招生计划中专门安排招生计划面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简称“优师计划”),由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和地方师范院校承担招生及培养任务,为832个脱贫县(原集中连片特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中西部陆地边境县中小学校定向培养一批优秀教师。优师计划分为国家优师计划和地方优师计划,我区一般安排在本科提前批A进行录取。优师计划招生对象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考报名条件的高中应届毕业生。我区优师计划培养工作由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承担。
6.民族专项计划。民族专项计划招生工作是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我区民族专项计划主要包括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计划。
六、考试和评卷
教育部授权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省级招委会或高校承担高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
(一)命题与安全保密
1.我区全国统考各科目试题均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命制,并制订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少数民族语文、艺术类专业自治区统一考试、外语口语考试、高职对口招生考试的试题,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命制,并制订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试卷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一印制。
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以下简称高职单招)等高校自主招生的命题、考试和评卷由招生高校自行组织。
2.教育部教育考试院、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和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3.考试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统一考试考点考场设置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内教办字〔2020〕112号)(以下简称《考务管理办法》)等执行,确保试答卷绝对安全。
(二)考试时间、科目和计分
普通类、艺术类和体育类考生参加文化课全国统考,高职对口招生各科类考生参加高职对口招生文化课考试。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类、艺术类和高职对口招生美工设计类、体育类考生,除参加文化课考试外,还须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1.文化课全国统考
(1)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于6月7日至8日举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2)文科、美术(文)、音乐(文)、编导(文)、其他艺术(文)、体育(文)的考试科目: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美术(理)、音乐(理)、编导(理)、其他艺术(理)、体育(理)的考试科目: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数学(文、理)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均为300分,外语试卷笔试部分的120分折算为150分(折算办法:按考生笔试部分的卷面成绩乘以1.25,换算为外语科目成绩,下同)。高考文化课总分为750分。
报考以上类别考生中,加试蒙古语文(乙)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和蒙古语文(乙);朝鲜语授课考生的考试科目为:数学(文、理)、外语、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三级笔试(以下简称民族汉考三级笔试)、朝鲜语文。蒙古语文(乙)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安排在6月9日9:00-11:30;民族汉考三级笔试考试时间按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在4月10日9:00-11:00;朝鲜语文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安排在6月7日9:00-11:30。加试蒙古语文(乙)考生的蒙古语文(乙)考试成绩按70%计入高考文化课总分,朝鲜语授课考生的民族汉考三级笔试(按满分150分折算)考试成绩按70%计入高考文化课总分。两类考生的外语科目考试成绩按30%计入高考文化课总分,其余科目成绩均按100%计入高考文化课总分。
(3)蒙授文科、蒙授美术(文)、蒙授音乐(文)、蒙授其他艺术(文)、蒙授体育(文)的考试科目: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民族汉考三级笔试、蒙古语文(甲)。蒙授理科、蒙授美术(理)、蒙授音乐(理)、蒙授其他艺术(理)、蒙授体育(理)的考试科目: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民族汉考三级笔试、蒙古语文(甲)。民族汉考三级笔试(按满分150分折算)考试成绩按70%计入高考文化课总分,外语科目考试成绩按30%计入高考文化课总分,其余科目成绩均按100%计入高考文化课总分。蒙古语文(甲)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安排在6月7日9:00-11:30。
(4)外语科目考试的语种为英语、俄语、日语、德语等4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外语科目分笔试、听力两个部分,考试时先考笔试、后考听力,听力成绩不计入高考外语科目成绩总分,按考生听力考试实际得分计入听力单项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高校,是否做录取参考由高校决定。
(5)在报考志愿时,凡拟填报要求外语口语考试成绩的专业的考生,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的外语口语考试。外语口语考试语种为:英语或俄语。外语口语考试成绩分为优秀(5分)、良好(4分)、合格(3分)、不合格(2分)四级等第。外语口语考试一般从6月9日8:00开始至6月14日18:00以前完成,考试地点及具体考试时间由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届时确定并通知考生本人。
2.高职对口招生文化课考试
高职对口招生各类别考试于6月7日至8日举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高职对口招生各类别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不进行听力考试)和专业课综合,不同报考类别专业课综合考试内容不同,高考报名时选择用蒙古语言文字答卷的考生须参加蒙古语文科目考试。蒙古语文考试时间安排在6月7日上午9:00-11:30。高职对口招生各科目成绩:语文、蒙古语文、数学满分均为150分,英语满分为100分,专业课综合满分为350分,总分为750分。蒙牧医类的考试科目为:蒙古语文、数学和专业课综合,总分为650分。
3.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
艺术类专业实行全区专业统考、校际联考和高校校考,其中,美术类(含高职对口招生美工设计类)、音乐类和编导类实行全区专业统考,其他艺术类部分专业实行校际专业联考。体育类专业实行全区专业统考,高职对口招生体育类专业实行体育类专业课综合考试。
(三)文化课考试答卷文字
1.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和高职对口招生考试时,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蒙古语文(乙)科目除外);外语、蒙古语文(乙)使用所考科目语言文字答题。
2.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数学(文、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等科目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试卷,用相应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试题中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部分翻译为相应的少数民族文字,使用所考科目的外国语言文字答题;少数民族语文用相应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答题。
3.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考生,在参加高职对口招生考试时,数学和蒙牧医类专业课综合科目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试卷,用相应的少数民族文字答题;少数民族语文用相应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答题。
(四)考试组织与管理
1.全国统考和高职对口招生文化课考试
我区全国统考和高职对口招生文化课考试的组织与管理按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1)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高考第一责任人。各考区负责人员名单须报自治区招委会办公室备案。考区下设考点,考点下设考场,实行分级管理。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应配备身份识别、防作弊和考试监控等功能设备。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中学有承担考试的义务。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自治区招委会批准。
(2)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和自治区有关要求,为残疾人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报名参加高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人考生,应按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出正式书面申请。
2.艺术类专业考试
(1)艺术类(美术类、音乐类和编导类)全区专业统考按教育部特殊类型招生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做好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内招考办〔2021〕19号)和艺术类相应类别统考考务细则执行,相关专业统考已于1月份完成,统考成绩和艺术类统考专业课合格分数线已公布。
(2)其他艺术类部分专业校际联考委托内蒙古艺术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3)高校艺术类专业校考由各相关高校自行组织实施。
3.体育类专业考试
体育类专业全区统考和高职对口招生体育类专业综合课考试按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一安排进行,具体考试安排另文发布。
(五)评卷
1.自治区招委会成立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评卷工作。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一组织评卷工作,实行网上评卷。区内各高校有责任承担普通高考评卷工作任务,各中学教师也有承担普通高考评卷工作的义务。
2.评卷工作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管理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技术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质量监控统计测量规范的通知》(教学厅〔2021〕1号)《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考评卷工作实施办法》(内教招考普〔2021〕35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评卷点要成立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评卷工作,加强评卷工作人员管理。各高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中学要积极支持、配合高考评卷工作,严格按照自治区招委会要求,推荐骨干教师参加高考评卷工作,并为参加评卷工作的教师提供便利条件。评卷点设施设备及场地应符合评卷的要求,具备便于封闭和管理、学科门类齐全、师资力量雄厚、教学管理水平高等条件。评卷期间自治区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巡查人员对评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规范做好高考成绩发布工作。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只能将考生的高考成绩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严禁公布、宣传、炒作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七、志愿填报与录取
(一)志愿填报
1.考生志愿填报方式、时间和办法由自治区教育考试中心根据工作实际作出具体安排并向社会公布。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在“普通高考网上志愿填报系统”中完成志愿填报。
2.选择参加高职对口招生的考生只能填报2022年自治区招生计划专业目录中公布的高职对口招生相应类别计划所列院校专业志愿。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自行选择本科类或兼报科类填报志愿,每次填报志愿只能选择一个批次、一个科类、一个院校下若干专业:
(1)蒙授美术考生,达到美术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时,可以兼报美术专业志愿;蒙授音乐考生,达到音乐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时,可以兼报音乐专业志愿;蒙授其他艺术类考生,达到其他艺术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时,可以兼报其他艺术类专业志愿;蒙授体育考生,达到体育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时,可以兼报体育专业志愿。
(2)蒙授艺术(文)、蒙授体育(文)考生可以兼报文科或蒙授文科志愿;蒙授艺术(理)、蒙授体育(理)考生可以兼报理科或蒙授理科志愿。
(3)艺术(文)、体育(文)考生可以兼报文科志愿;艺术(理)、体育(理)考生可以兼报理科志愿。
(4)美术类、音乐类、编导类考生如取得其他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成绩,可兼报相应院校其他艺术类招生专业;美术类、音乐类、编导类考生不可互相兼报;其他艺术类考生不可兼报美术类、音乐类、编导类招生专业。
(5)蒙授文科考生,可以兼报文科志愿。
(6)蒙授理科考生,可以兼报理科志愿。
(7)报考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志愿的考生,应当是少数民族学生。
(8)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面向全区招生,报考非定向招生志愿的考生,若未被录取且符合相应的填报志愿条件,可在相应的时段填报定向就业招生志愿。
4.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填报志愿前,考生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公布的招生规定、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5.凡在各批次填报志愿和征集志愿结束后,录取过程中和结束后申请自愿放弃志愿录取的考生,视为放弃填报志愿录取机会。凡申请自愿放弃提前批(含本科提前各批次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院校普通类专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一批B、本科二批或本科二批B志愿录取的考生,视为放弃本年度所有本科志愿的录取,仅可参加高职高专批和独立设置艺术院校艺术类专科提前批的志愿填报和投档录取;凡高职高专批和独立设置艺术院校艺术类专科提前批自愿放弃志愿录取的考生,视为放弃本年度所有志愿的录取。
(二)录取
1.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区招委会领导下,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自治区招委会根据高校在我区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2.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期间,高校和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要保证通信联络畅通。参加不同批次录取的高校,分别执行不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艺术团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3.报考普通高考各科类和高职对口招生各科类的考生,文化课总分达到我区对应类别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所报志愿顺序,按文化课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投档比例投档。
报考艺术类本科专业的考生,专业统考成绩本科合格(或取得所报考高校校考成绩合格),且文化课总分(含政策性加分,下同)达到我区对应类别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按所报志愿顺序,全部投招生院校。报考艺术类专科专业的考生,专业统考成绩专科合格(或取得所报考高校校考成绩合格),且文化课总分(含政策性加分)达到我区对应类别专科最低控制分数线,按所报志愿顺序,按文化课总分排序,按投档比例投档。
报考体育类本科专业的考生,文化课总分、专业课成绩达到我区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届时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填报志愿专栏”所公布的投档排序成绩项(文化课总分或专业课成绩)和投档比例投档;报考体育类专科专业的考生,文化课总分、专业课成绩达到我区专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所报志愿顺序,按文化课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投档比例投档。
填报了特殊类型招生志愿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单独投档、招生院校单独录取,不占用我区已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与否、录取何专业由招生院校决定。
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在我区本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民族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在我区本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
4.按投档比例投档时,当遇到多名院校志愿和投档成绩相同考生时,原则上不受院校投档比例所确定的人数限制(军事类院校按有关规定执行),全部投招生院校。投档人数为计划数乘以投档比例的结果向上取整(军事类院校按有关规定执行)后的数。
5.在各批次首次网上填报志愿、投档、录取完成后,仍有部分高校录取不满额时,将在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进行征集志愿录取。征集志愿录取后,如有少数高校线上生源仍不足,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可适当降分再次征集志愿,降分征集志愿投档后,由相关高校择优录取。普通类各批次最大降分幅度不超过20分,艺术类、体育类和高职对口招生等是否降分、降分幅度等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根据录取时的实际情况确定。
6.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高校须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作出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监督在我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7.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8.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不得在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外作其他限制。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高校不得提前组织考生面试、测试,并作为录取依据。
9.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10.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招委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招委会办公室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自治区招委会办公室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11.招生院校要加大对违规招生的监督检查力度,坚持“零容忍”的原则,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新生入学后,要通过人脸识别设备等高科技手段和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比对等方式,认真开展新生入学复查,对弄虚作假、考试舞弊,骗取加分和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特别是冒名顶替的新生,坚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已经报到入学的取消其学籍,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同时,配合公安、纪委监委等部门一查到底,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招生院校应将新生入学复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步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三)照顾政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和俄罗斯族考生,可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可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5.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考生,取分值最大的一项,不累计加分。
6.以上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加分项目及分值面向所有高校投档时使用,但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7.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按照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严格规范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15〕64号)规定,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八、招生章程
1.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学费,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2.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在我区招生的高校制定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及我区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3.按照教育部要求,高校须于4月30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须于5月10日前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区内高校招生章程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定。
4.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汇总在我区招生高校所公布的招生章程网址,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
九、信息公开公示
1.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考生资格、高校招生计划、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查处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2.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公布我区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公布年度在我区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和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院校名单,公布投档规则、填报志愿时间和办法、录取各阶段时间安排、未完成计划及志愿征集办法,公布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重大违规事件及查处结果,公布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我区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公示我区申请享受照顾政策并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保送生、强基计划、高水平运动队和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考生名单。
高校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或本校官网)上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省招生来源计划、预留计划及其使用原则、调整计划的使用结果,公布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在内蒙古招生各录取批次的录取人数及录取最低分,公布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公布新生复查期间的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情况,公示取得本校保送生、强基计划、高水平运动队和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和录取考生名单。
各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公布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中学负责公示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资格。
3.根据招生类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分别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内容。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自治区和高校网上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旗县级招委员会办公室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附则
1.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和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2.高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三级笔试考务工作按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3.高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按体育总局、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4.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5.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6.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