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诊所的条件

更新时间:2024-12-25 22:47:29

1、诊室的面积与所开展的服务项目相适应,能够满足、方便诊疗需要,每诊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2、诊室内必有的设备和物品:诊察桌、诊察椅、诊察凳、诊察床、听诊器、血压计、手电筒、出诊箱、体温表(20只以上)、一次性或经过消毒处理的压舌板(20只以上)、档案资料柜、候诊椅(2张以上)等。

3、诊室内存放、使用各种登记本(册、卡),包括门(急)诊登记本、传染病登记本、传染病报告卡、危(重)症就诊、救记录本等。

4、诊室地面瓷砖化,且防滑,墙壁光洁,门窗为铝合金(或同类材料),有流动水洗手设施。

5、诊室内安装空调、暖气、通风换气设施及免费饮用水供应设施。

6、诊室内设意见反馈栏或意见箱,并能够做到定期清查、处理群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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