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与受理:(一)破产申请;(二)立案审查;(三)案件受理;(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债权人会议;破产和解;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如需要详细的解答建议咨询律师。
2、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