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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陕西科技大学镐京学院招生简章

更新时间:2024-12-29 09:31:56

陕西科技大学镐京学院是一所民办本科院校,学院在“2019年中国民办大学国际化竞争力300强”中,位居第195名。现有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等专业,下面就由本站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2022年陕西科技大学镐京学院招生简章”,此文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2022年陕西科技大学镐京学院招生简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陕西科技大学镐京学院;学校国标代码:13681。

第三条 学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统一西路。

第四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五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教育。

第六条 主管部门:陕西省教育厅。

第七条 学校简介:学校成立于2004年,现设会计学院、经济贸易学院、电信工程学院、服装与艺术设计学院、医药工程学院、人文与艺术学院(公共艺术教育中心)、青年干部管理学院、镐京书院、思政部、基础部、外语部、体育部等12个二级教学单位,现有22个本科招生专业,2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在校学生8000余人,占地面积548亩。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全校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 我校2022年招生计划由教育部批准,面向全国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具体分省分专业情况,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普通类预留计划不超过总计划的1%,预留计划作为机动指标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及各省最新颁布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我校的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应试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进校后必修英语,请此类学生慎重报考。

第十二条 我校计划内招生录取时,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05%以内;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招生批次以考生所在省市招办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三条 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录取时,根据各省市考生填报志愿数量,依据分数优先的原则,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确定录取专业时,在政策允许情况下,满足考生第一志愿专业,政策不允许时,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对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任何专业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校纪委、招生监察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其它

第二十条 学校各专业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以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抄送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并以陕西科技大学镐京学院名称具印。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陕西科技大学镐京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对在校大学生的各种资助,包括国家助学贷款最高不超过[12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3800元/生/年]或[2800元/生/年];成绩优秀者可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另外,学校还设立了“镐京成长”奖学金、三好学生奖学金、四级英语奖学金等;与此同时,学校还为学生提供各种勤工助学工作岗位,建立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贫困生资助体系。另外,对A志愿填报我校并被录取的考生,报到入学后给予人民币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须在填报志愿结束后与学校招生办联系备案,以备案信息为准,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和专业介绍、招生来源计划等详细信息见招生简章和报考指南。

第二十四条 学校网址:www.kdhj-edu.net 学校公众号:kdhjedu

咨询电话:029-38191751、38191752 传真:029-38191750

学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统一西路 邮编:712046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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